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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吹哨”,云南出臺管理辦法
      作者:云南工程建設總承包股份有限公司 發布時間:2023-10-17 瀏覽: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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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省屬企業安全生產領域的內部監督,鼓勵企業內部人員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吹哨人”管理辦法》。

      省屬企業安全生產“吹哨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省屬企業安全生產領域的內部監督,鼓勵企業內部人員報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及時發現并排除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根據《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云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要求,結合國資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省國資委直接監管的省屬企業在生產經營建設活動過程中涉及的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的報告獎勵。省國資委委托監管的其他省屬企業,以及其他國資監管機構和國有企業可參照執行。

      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報告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吹哨人”是省屬企業生產經營單位內部員工對其所在單位的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報告的人?!按瞪谌恕眻蟾婢哂袌蟾嫘畔⒃攲崪蚀_、專業性強、可信度高等特點,能夠解決企業主體責任不落實、監管不精準和事故隱患難發現等問題。

      第二章 報告獎勵范圍

      第四條 “吹哨人”報告獎勵的范圍包括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以上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應當依據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和一般事故隱患,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判定標準或相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判定標準認定。

      第六條 “吹哨人”報告的重大事故隱患、一般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應限于安全生產行業監管部門或省屬企業內部安全生產管理部門沒有發現,或者雖然發現但未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重點包括以下情形和行為:

      (一)沒有取得有關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證照不全、證照過期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關閉取締后又擅自從事生產經營、建設活動的;停產整頓、整合技改未經驗收擅自組織生產和違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的。

      (二)未依法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依法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而上崗作業的;與從業人員訂立勞動合同,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

      (三)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或者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進行統一協調、管理的。

      (四)未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物品進行管理或者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五)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培訓、考試工作和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

      (六)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謊報或者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開展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或者未依法開展職業病危害檢測、評價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本辦法的獎勵范圍:

      (一)報告人是具有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報告的人。

      (二)報告內容已被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發現,或已被新聞媒體曝光。

      (三)報告事項正在通過行政復議、訴訟、仲裁等途徑解決,或已進入司法程序的。

      (四)同一報告事項已經給予獎勵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 各企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應嚴格履行工作職責,此類人員不在獎勵范圍之內,若未認真履職或違反有獎報告規定的,一經發現將追回獎勵并嚴肅追責問責。

      第三章 報告及辦理

      第十條 各企業應當建立有獎報告公告牌制度,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懸掛各級各部門報告聯系方式及重獎激勵政策;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駐點監督、檢查等活動時,要提前或當場向企業員工告知有獎報告受理渠道、重獎激勵政策等事項。

      第十一條 安全生產報告實行自由報告原則?!按瞪谌恕睂λ谄髽I同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可向上級企業報告,不得同時向多級部門重復報告;但是未接受或者未及時處理的,“吹哨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其他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報告的線索應當包含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違法違規事實、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和相關證據材料等。

      報告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應當載明事故發生時間、地點、遇難人數、遇難者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報告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吹哨人”對其提供報告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對借報告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接到報告事項后,應指定相關單位或部門第一時間與“吹哨人”進行聯系并對安全生產報告事項進行核查,對于核查屬實的問題應依法依規進行處理,并及時向報告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同時,應對報告屬實事項涉及的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第四章 報告獎勵

      第十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或安全生產違法違規行為經查實,受理部門應參照《云南省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規定對報告人給予獎勵,且不得低于最低標準,一般事故隱患可獎勵500元至5000元,獎勵資金從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支出。

      第十六條 多人多次報告同一事項的,由企業給予首次受理的報告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報告同一事項的,由實名報告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七條 “吹哨人”接到獎勵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報告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報告人的,企業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八條 匿名報告查實后,“吹哨人”有獎勵訴求的,應當在報告的同時提供能夠辨識身份的信息作為身份代碼,并與受理部門專人約定報告密碼、報告處理結果和獎勵權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報告人接到獎勵領取告知,并決定領取獎勵的,應當主動提供身份代碼、報告密碼等信息,便于受理單位驗明身份。

      第五章 信息保護

      第十九條 省屬企業要建立健全“吹哨人”信息嚴格保護制度,明確在“吹哨人”報告接辦、核查、獎勵等各個環節的保護要求,建立“吹哨人”信息知悉全過程留痕和泄露可追溯工作機制,從嚴從實從細抓好保密責任和措施的落實。

      第二十條 工作人員對報告接受、核查等事項,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報告材料,嚴禁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報告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核實情況時,不得暴露報告人的身份;對匿名的報告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嚴禁將報告材料和報告人的有關情況透露或者轉給被報告單位和被報告人。

      第二十一條 宣傳報道報告獎勵時,未經報告人書面同意,不得公開報告人的姓名、工作單位。

      第二十二條 企業負有承擔“吹哨人”報告接辦、核查、獎勵等崗位職責的人員,因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吹哨人”信息,造成“吹哨人”被其所在企業打擊報復的,按照“誰知悉誰保密、誰泄露誰擔責”的原則,對有關崗位人員從嚴從重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接受社會監督,對于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報告應當積極支持鼓勵,可按本辦法規定兌現報告獎勵。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云南省國資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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